解析:
在特定状况下,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限会存在中止及中断的现象。举例来说,若因无可避免之客观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工伤鉴定的申请,此种情形即构成时效中止。又如,当申请人向相关机构提出相关权益诉求的行为,也可能导致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应。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具体的定性结果需要依照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与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