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在工伤认定时效方面,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令其暂时停止计算的情况,例如无法预知、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当出现诸如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时,则会导致时效的中断。在这些特定情境之下,时效将会相应地暂停或者重新开始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时效的法律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着严格而明晰的界定和规定。通常情况下,当劳动者因意外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医生确诊或鉴定为职业病时,其所属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个自然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效期限,可能会对工伤认定的最终结果及其所涉及到的各项权益主张产生不利影响。
工伤认定时效的计算,在某些情形下会暂停或中断。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会使时效计算暂时停止。此外,当事人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也会造成时效的中断,此时时效要么暂停,要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