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几种
在工伤认定时效方面,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可能导致其暂时停止计算:
首先是发生了无法抵抗的异常情况,如自然灾害等人们无法事先预料、无法预防并无法加以克服的客观环境因素;
其次是出现了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人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相应义务,则会引发时效的中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关于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劳动纠纷范畴的问题,根据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我们有明确的定义:对于在生产活动或者其他就业岗位上中所受的各种意外伤害,劳动者有权凭借工伤认定证明,依法享有相应的补偿和待遇。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持有疑义,或者受伤职工对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认定资格、程序以及最终结果等各方面表示不满时,均可诉诸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选择在合适时机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各自应得的合法权益。在整个工伤认定过程中,悉心谨慎地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同时熟悉与之相关的法律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方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工伤认定时效暂停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遭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无法预知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存在其他阻碍权利行使的障碍。另外,若权利人提出申请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则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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