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贵司未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您开具相应的失业证明,那么首先,建议您与贵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展开深入的对话与交流,以便深入了解他们不予提供失业证明这一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未得到满意答复,您将享有法定权利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并提出投诉,或进一步向相关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中,贵司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员工因非自身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时,雇主应立即为该类失业人员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