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经济补偿金并不应从加班费中予以扣除。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为基础。而所谓的“平均工资”,则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进行计算,这其中既包含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也涵盖了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各类货币性的收入。
至于加班费,它作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之一,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纳入到平均工资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