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者决定自动离开并不再与用人单位保持雇佣关系时,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并无义务对其进行赔偿。
然而,倘若劳动者是因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时,又或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中所述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应得薪酬等原因而选择离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上的补偿。针对工作了1年零6个月还额外多出几日的情况,经济补偿则应当以两人月的薪资水平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