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引发的法律纠纷,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此类合同无效。鉴于此,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往往以认定无效为主要的原则,但会在特殊情形下做如下区分:首先,如涉及到本乡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这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被法庭认为有效的;其次,若将房屋出售给本乡地区之外的人员,但是已经获取了相应的组织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此时也可以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再则,若将房屋售予本乡以外的人员,但未获得相关组织以及部门的批准,并且该合同尚未得到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入住及使用这栋房屋,这类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处理。小产权房是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进行转让或出售后获得收益的,换句话说,购买小产权房之后就无权合法地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这同时也对房产价值的保持和增值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当购买正在修建中的小产权房时,如果相关部门因为某种原因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导致某些在建项目不得不暂停施工或是被迫予以拆除。这样一来,购房人将会陷入既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无法顺利索回已支付房款的两难困境之中,实在令人困扰。小产权房其实存在以下两大类型:第一类,指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宅基地"房屋,这类房屋仅归该农村集体所有者享有,外村村民无法购买;第二类,即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违反耕地保护法规而非法建设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