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并进行调解。
其次,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借助于中间人或第三方力量进行和解或调解以化解纠纷。
再次,若前述途径仍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可诉诸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后,若仲裁结果仍不能令各方满意,则只能考虑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当合同成立之后,其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且并非商业风险所导致的重大变化时,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如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则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或解除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