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存在长时期未能提供充分的工作机会,以至于阁下无法顺利完成您与贵司就劳动合同所达成的义务,那么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您有权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补偿工资。通常而言,倘若贵司持续超过一个自然月未能为您提供适当的工作任务,并且也没有依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向您支付薪资报酬,那么您便有权利以这两点作为依据,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贵司对您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