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存在瑕疵,这一问题需要针对特定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深入地分析和理解。通常情况下,当用人单位无法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操作上的不规范或瑕疵。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例,该法第四十条明文禁止了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前告知工会,否则其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缺乏规范性与合法性。具体而言,用人单位若要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方案。同时,为了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公正合理性,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做出决定,而需首先告知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将最终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