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药店那些离职的员工是不用去背负 3 个月药品失效期的责任。药店药品的管理以及失效方面的责任,主要是由药店自身的经营管理体系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规范好的。
一般而言,药店有义务保证药品的质量以及有效期的管理,像合理控制库存、先进先出这类措施都得做好。要是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已经按照规定把工作交接得妥妥当当的,并且离职之前的药品管理行为也都符合规定,那可就不能让离职员工来承担后续药品失效的责任。
不过,如果员工在离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就像没把药品库存信息好好交接之类的情况,那就有可能得根据具体的情形去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不能简单地就要求离职员工承担 3 个月药品失效期的责任,得按照具体的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