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建立方面认定用工主体责任: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该书面合同就是认定用工主体责任很直接的依据,能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自然要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要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一是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比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进行安排和监督,劳动者按照要求进行工作,这就体现了管理和指挥关系。
二是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是说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相应报酬,这种报酬可以是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形式。
(二)特殊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
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领域,若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等情况,即使发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法律规定这些单位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例如在建筑施工中,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发生工伤,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像支付工人工资、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违法分包的企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劳动保障等方面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能因为没有直接劳动关系就逃避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