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与用工主体责任有关的事项时,我们应当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来进行操作。在处理这些情形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何者应为用工主体及其应负有的责任,然后进一步确认是否需要由负责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的机构或个人担负起支付劳动报酬的职责。这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机构或者个人,自然也被视为雇主身份,并且与其所属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当这个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之类的意外情况时,他就有资格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用工主体责任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关于保障员工权益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将建设工程进行外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时所应承担的薪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针对从事承包业务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亡的情况,如果承包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此类业务转包予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那么用人单位须对此类工伤员工负有必要的补偿义务;
最后,还包括对其他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相关责任范畴内的负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在处理涉及个用工主体责任这一重要事项之际,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来执行。首要步骤就是要明确该用工主体以及他们所负有的具体责任,之后才能据此厘清究竟是该主体本身,抑或是其执行机构或者个人有义务承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这项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承担起用工主体责任的机构亦或是个人都将被视作所谓“雇主”;而和这些劳动者之间会建立依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如若不幸在工作期间遭遇诸如工伤事故之类的突发意外状况,那么作为劳动者就相应地具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力。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