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前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及工资基数计算,有上限规定。
观点2008 年前经济补偿金计算与工作年限紧密相关,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但若劳动者月工资超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避免因过高工资导致经济补偿过高。
解决措施及建议:
用人单位应准确核算劳动者工资及工作年限,确保经济补偿金计算准确。劳动者若对补偿有疑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或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的监督,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