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样做对单位将产生四个方面的利处:
1、2007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订立依据可以继续适用《劳动法》。
2、劳动合同可以继续约定违约金。
3、可以不计算劳动合同订立次数。
4、经济补偿金年限可能减少。
(二)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实践中,多数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或疏虞订立所导致的。但是,还有一些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员工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结果。对于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其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规定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
1、协商一致解除;
2、法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