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通常盖公章或盖合同章,劳动合同盖公章和合同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专用章,小公司无专门设定合同章,用公司公章代替。劳动合同经两方商量签订后,签字盖章后奏效。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奏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