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中独有的概念。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用人资格的其他劳动组织,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中,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单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基于这类单位“企业化管理” 的实质,将其内部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
以上用人单位的用工都适用《劳动合同法》。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并不仅限于上述种类,立法者在列举用人单位类型之后加了一个“等”字。这就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打开了拓展空间。未来出现的新型的用工主体也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如国家机关中那些不在管理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也统一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进行。事业单位中除了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职工,部分适用特别规定的职工,此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还有,社团组织与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用《公务员法》外,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上述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的参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