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用人员,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签订劳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签订劳务合同人员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就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调整。双方订立劳务合同时,可以不按劳动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完全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合同里约定了什么就履行什么,完全按约定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我国法规中有关劳务合同适用人员的规定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