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购房者能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吗?
不少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想解除合同,但是很难与开发商协商一致。那么购房者能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吗?如果出现了下列的任意情形,购房者就可以单方面解除预售合同:
(一)房屋交付时,房屋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双方所约定的一定比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误差不超过3%,但是实际误差达到5%;
(二)开发商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建筑设计;
(三)开发商逾期交房后超过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
(四)交房条件约定为开发商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而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证;
(五)房屋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需要注意的事,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应注意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在预售合同纠纷中,经常有购房人为了尽快拿到新房进行装修,未经仔细验收或慎重考虑就签下《房屋交接书》,以至丧失了解除合同的主动权。
另外,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还应对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在补充条款中作进一步约定。比如说,在解除合同时购房人已发生的装修损失如何认定及开发商如何进行赔偿?在双方约定以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为交房条件,而开发商未能在所承诺的期限内取得大产证的情况下尤为可能发生。
除了上述情形外,双方还可特别约定一些解除合同的条款。如在预售合同文本中,对开发商未征得购房人同意而变更小区平面布局时,约定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时,开发商应承担违约金。这种约定意味着当小区平面布局不能恢复时,购房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这种约定还不能充分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故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可根据自己的特殊要求或开发商对小区平面布局的承诺,与开发商协商作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