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和性质
种类:诉讼、私人调解、和解、人民调解、仲裁;
私人调解、协商和解属于私力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和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机制;诉讼属于公力救济机制。
2、民事诉讼特点
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保障,法定性和规范性。
3、民商事仲裁
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入口自治、出口强制);适用范围限定。
法院的受案范围广于仲裁委员会:平等主体之间纯粹的人身权益纠纷,不能仲裁。
法院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4、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5、人民调解
调解协议,可诉可确。
合同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针对原纠纷起诉,此时应以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与非讼程序的衔接: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执行力,但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能成为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