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若你的房子建于《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不溯及既往,如果是在此标准出台前已建房屋,自然不应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如果你的房子建于1988年之前,即便被拆迁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属认定错误,可通过进行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推翻拆迁部门的错误认定,进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在缴纳相关费用并补正相关程序后,可以等同于合法建筑。“一户一宅”是农村房屋建筑的基本原则及土地利用规划,但在因继承及买卖取得多套房屋的往往获得了批建手续,但没有办理房产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