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离婚登记的起诉状的理由大致可以分为: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显失公平。
首先,关于欺诈或者胁迫比较好认定。比如男方误认为女方与第三者私通所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孩子。再比如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以暴力、或公开对方隐私等手段迫使对方放弃相关权益等都可以作为撤销离婚协议相关内容的理由。但是对于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来说却比较复杂。原因在于双方毕竟曾经共同生活过,有的还有子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难免会考虑亲情、感情等因素。所以法院在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时不能简单地一方放弃了大部分财产就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同样,也不能以一方急于离婚而在财产上所做的让步定性为对方在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