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证人己经证明得非常清楚:正当防卫前,夏某某的侵害行为并未停止,其侵害行为是连续进行且是越来越严重的,正是由于夏某某对被告的打击,才使身单力薄而患病的被告在情急之下,不得不进行警告和自卫。刮伤夏某某后,夏某某再未敢进行侵害,这也充分说明被告实施防卫行为的必要性。被告依法正当防卫只针对不法侵害人夏某某而没有针对其他任何别的人,即防卫对象是特定的合法的。
由此看来,本案被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正当防卫,即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公诉人以被告用了小铁锤且致使夏某某轻伤的后果为根据认为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是非常片面的。首先,正当防卫本质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必然要求正当防卫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使用必要的工具和方法以达到上述目的,否则正当防卫就是一句空话!如果你要求被告经过仔细思考非常准确地选择威力完全等效于对方的工具和方法,这不仅是时间不允许,更是现实不允许和法律不支持的。在危急的情形下,正当防卫人完全有权而且必须使用威力较强于对方的工具和方法以达到事实上能阻止不法侵害的效果。而被告使用的小铁锤显然是合适的,因为那是随车的工具,使用起来方便,且铁工具更具有威慑力。事实上,被告只是警告和自卫了一下就使对方停止了不法侵害,由此可以认为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二,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允许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的伤害以达到阻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只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被告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吗?只是拿起小铁锤横向运动以警告和自卫,只是不小心刮伤了对方一下就停止了行动,可以说恰到好处。造成了重大损害吗?就算夏某某经过千辛万苦终于鉴定出的轻伤是真实的,但那叫造成重大损害?显然不叫。因此,那种只看结果而不看过程,只看表面而不看本质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再看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什么叫故意伤害?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以说被告是故意的,也伤害了他人身体,但绝不是刑法中的故意伤害,因为被告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仅不应受法律的惩处,反而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支持。
另外,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区别,那就是:故意伤害是攻击性侵害性非法性行为,而正当防卫只是被动性防卫性合法性行为。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一切合法权益;而后者打击的是不法侵害行为,保护的是一切合法权益。冷静想想,连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都可以正当防卫,更何况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所以说,被告人蔡昌炎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不应获罪。
二、被告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不应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