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于乡政府处理土地纠纷决定书的问题,乡政府可以送达《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