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问题,孕妇被辞退如何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 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国家规定一般产假为98天,但是各个省对生育假又有相应的补充规定,比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60天的生育假。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天数×津贴或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