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法定假日不让休息属于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法律并未规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必须休息,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属于加班,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百或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但常年无休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维护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支付被克扣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