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服务期内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和聘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人事部的文件经国务院公厅转发以后,就视为国务院的规定,这是我国特有的国情决定的。《国务院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