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07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天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元调整为每月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今年以来,针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制造业工人工资上涨出现了不少质疑之声。一些企业认为,调高最低工资增加了制造业用工成本,直呼工资涨不起。也有专家担心,最低工资增长过快,可能促使企业通过机器换人来降成本,最终让劳动者失去饭碗。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包“食宿”,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高温天气期间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