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仲裁员通知你案子要延后审理,只要没有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都属于合法行为。如果你怕这个仲裁员有猫腻,你可以向仲裁庭询问这个仲裁员的电话号码,以仲裁庭给你的为准,然后拨打这个电话号码,重新询问他,是不是要延期开庭,请他重新发一份通知书,需要书面文件。打这个电话的时候需要录音,如果仲裁员拒绝发书面通知,你可以拒绝开庭延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