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之补偿办法通常依据解除缘由的不同而呈现多样化特点。例如,倘若系用人机构主动提出且与其所聘请之劳动者就此达成共识以解除劳动合同,抑或因用人机构自身存在过失导致劳动者不得不选择解除合同,那么用人机构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将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已服务一年;反之,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未满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