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涉及劳动者需要向单位赔付的场景,法律层面只划定了两种明确的边界,超出这个范围的所有要求劳动者赔钱的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支撑。第一种是双方之前约定了专项技能培训后的服务周期,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话,赔付的上限不能超过单位实际掏出去的专项培训成本,还要扣掉已经履行过的服务周期对应的分摊部分,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全部培训费。第二种是双方签署过竞业限制相关约定,劳动者离职之后违反了限制要求,要按照之前约定的合理金额支付对应的违约费用。
2、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类赔付的场景,实务中的覆盖范围更宽,不同场景的核算规则差异很大。单位没有合法依据随意解除或者彻底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按照常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付款。用工之后超过一个月没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从满一个月的第二天算起,到补上书面合同的前一天为止,这段时间要向劳动者发两倍工资,最长的核算时间不能超过十一个月。单位故意拖着不发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相关待遇,经过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之后仍然逾期不给的,要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区间,向劳动者额外加付赔付金。如果是单位的单方过错导致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还要全额赔付劳动者实际遭受的各类直接损失。
3、常规的法定经济补偿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的赔偿范畴,是法律划定的特定场景下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保障性款项。核算基数取劳动者离职之前十二个月的全部应得收入的平均数额,核算周期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长计算,每满一整年就多给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时长满六个月但没到一年的部分也按一整年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直接给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后续劳动用工领域的规则细化会进一步向实操场景倾斜,很多此前边界模糊的赔付约定会逐步被明确纳入合规校验范围,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提前梳理用工环节的各类书面约定,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权益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