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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可以撤销吗?

3.3w浏览 匿名 2023-02-22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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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万州区法务团
    万州区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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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离婚分割协议可以撤销的法定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律师提示:


    以上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可以撤销吗?”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没有找到符合您情况的答案,欢迎随时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我们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相关补充1:


    家暴离婚需要冷静期


    家暴离婚是否需要冷静期,需要看具体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的需要冷静期,起诉离婚的不需要冷静期。
    因遭受家暴而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决夫妻感情破裂而作出离婚判决,需要当事人起诉时提供充分的能够证明家暴的行为存在证据和材料。


    相关补充2:


    夫妻离婚彩礼如何分配


    办理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分配。但是有特殊情况的,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例如: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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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么?
可以进行撤销,如果有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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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br/>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br/>(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br/>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br/>(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br/>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br/>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br/>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br/>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br/>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br/>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br/>(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br/>(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br/>(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br/>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br/>(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br/>(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br/>(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br/>(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br/>(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br/>(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br/>(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br/>(8)违约责任<br/>(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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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不能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撤销吗<br/>案情回顾: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br/>陈某芬(女)和李某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某。婚前李某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br/>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br/>2、乙方(陈某芬)愿意付给甲方(李某何)现金5000元,某中包括还给陈某东债务3000元。<br/>3、儿子李某已有生活能力。<br/>2007年5月17日陈某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提讼,要求撤销陈某芬和李某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br/>李某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r/>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br/>浙江省宁海县人民认某:原告陈某芬和被告李某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某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芬的诉讼请求。<br/>一审宣判后,陈某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称:<br/>1、原审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br/>2、诉争之房产应视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br/>3、原审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br/>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br/>被上诉人答辩称:<br/>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br/>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br/>宁波市中级人民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某: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3月13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以下简称《解释<br/>(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br/>(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r/>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适用<br/>(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br/>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br/>(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br/>《解释<br/>(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br/>(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br/>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某赠与,但某与一般的赠与行某,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某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br/>(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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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
10w+浏览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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