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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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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名誉权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两者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从定义上看,名誉权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维护其名誉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权利,而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生活自由与保密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二者客体不同。从民法角度而言,名誉权的课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而隐私权则是权利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


其次,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为故意以侮辱与诽谤来减损他人的名誉,前者为以暴力或语言文字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如剥光他人衣服、嘲笑辱骂他人等;后者为以语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损名誉事实并广为散布,如宣扬某公司财力亏空、将要倒闭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于非法获得或未经许可非法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再次,侵权的后果不同。名誉权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像救济隐私权一样的方法来补救。


最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誉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构成要件。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则实行严格责任,侵犯隐私权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损害为后果,只要有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的行为,就产生侵权的结果。


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后者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

名誉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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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三者的权利范围是不同的。侵犯名誉权主要是通过侮辱其肖像或者是声誉而达到贬损的目的,但是姓名权的话主要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不受到任何人的侵犯,荣誉权是获得社会良好评价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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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房产登记名称和公司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发现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有所误差或不当,可依照法律程序向所在地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请求予以变更登记。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簿册,乃是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及其内容的最为根本的依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的登记应以每一个独立的不动产单元作为基础单位进行注册,每个不动产单元均配有专属的唯一编码。
此外,国家也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这一工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主导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确保房屋所有权证上所列明的所有权人姓名与房产登记簿册上的记录保持一致。
若发现两者存在不符合之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册确实存在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簿册上的记录为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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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名誉权指的就是人格权的一种,就是属于公民或者是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价值而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而对于姓名权就是指自己享有决定还有使用,以及改变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这两种权利都不容他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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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涉及到共有的财务状况。
假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双方并未有过明确的协商划分,那么即便房产证上仅仅标注了一位配偶的姓名,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其次,若双方父母都参与了购房的出资行动,而房产所有权却仅登记在某一方的子女名下,则此类不动产可以被理解为双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共享拥有,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再者,如果是在婚后购买的房产,虽然仅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只要夫妻双方存在关于财产的特殊约定,且约定内容为共同所有,那么此房产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首先,如果是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所有权已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可以被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但双方已经就财产问题达成了特殊约定,且约定内容为某一方单独所有,那么这类不动产将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因此,当面临婚后购房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定离婚后房产的归属权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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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绰号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起绰号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但如果因为起绰号造成了侵权行为,或者对其它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则显然是构成了侵犯名誉权,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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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婚前加名赠与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登记于婚前购买的房产时,若决定添加女方姓名,则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此过程中仍然将涉及到房地产交易流程,这其中包括了二手房转移或赠与的途径。
在此种情况之下,您将会承担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责任。
为完成房产证添名手续,您需准备以下材料:
房产证书、房屋的市场指导价格资料或专业评估报告以及评估费用发票,同时也需提交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购房发票、契税证以及网络签订的购房合同。
对于房改房而言,其时间应以房产证、收款凭证及出售公有住宅协议上所载明的时间为准。
除此之外,您还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书等相关证件。
为了证明该房产为购房者的唯一住所,您可能还需要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如尚未结婚或与对方并无直接血缘关系,那么在房产证上添加姓名将被视作房屋销售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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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否存在姓名权名誉权?
死者是存在名誉权,但是没有姓名权。如果侵犯死者的名誉权的话,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的,比如说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法律当中规定的一种明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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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婚前买房子没名字可以公积金贷款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贷款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详细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各项资料:
首先是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其次是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常驻户口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居留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再次是申请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可能会对还款能力产生影响的其他债权债务证明;
最后是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此外,如果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进行担保,则需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同时由借款人和贷款人与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署三方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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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上加名字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房产证上添加您或他人的姓名需要遵循以下一系列程序:
第一,您需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以及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房产证明材料;
其次,您需要前往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材料进行房产登记,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最后,在申请登记成功之后,您将获得全新的房产证。
其次,关于房产过户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作为过户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时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次,在进行过户之前,必须先取得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法律文件;
最后,在完成上述所有手续后,还需要得到当地房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正式进行过户或者转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产证更名为夫妻另一方独有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要求,针对该问题需逐个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与审慎分析。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前备妥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副本、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凭证以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然后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变更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手续费以完成产权变更。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向工作人员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1)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由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
(4)能够证明房产实际变更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可能需要的辅助性材料。
另外,若涉及已办理按揭贷款的房产,则需特别注意此类房产在未偿还完贷款前无法进行产权变更,且贷款人亦不得擅自更改。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您在办理房产证变更时增加公证程序。
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至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如已离婚,可在离婚后持离婚证办理),明确约定房产及贷款归属,离婚后男方无权再行主张任何权益,而女方则有义务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协助男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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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的区分标准是侵权利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在我国并非是所有的主体都会拥有这两种权益,对于很多的主体而言,他人若是散播诽谤等行为,虽然也会倒是此主体的形象受到损害,但是由于受到的侵害程度并不够,故此是不会侵害名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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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一人名字卖房需要夫妻都签字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涉及到单独所有的房屋进行出售时,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这是因为即使房产证上只标注了配偶中的某一方姓名,其后面必定会跟着“单独所有”这几个字样,以此来明确表示这套住房的产权仅归属这位登记人,也是对可能出现的擅自将其他人的名字添加至房产证的行为进行防范。
然而,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只写有其中一人的名字,除非前期已经有过特别的约定,否则都应视为婚后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处理这类共有的房地产时,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关于房屋出售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房屋不得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其房产权利,并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其次,限价商品房的登记时间需达到五年以上;
再次,经济适用住房则需要获得《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单》;
此外,对于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屋,也需要取得完整的产权;
最后,商品房购房合同签订满三年,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颁发满两年。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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