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现以上四种情形的,售楼广告位要约,可以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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