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和流程:
1、
签订合同交
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
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
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
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
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
贷款条件之后,发
放贷款
承诺书(银行按照
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
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
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
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
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
房产证下发后将
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
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
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