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其扣缴义务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
代缴”两种。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的税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
法规定代
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
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由
受托方在向
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另外,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
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