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程序过程中,不可以
强制拆迁。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