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咱们来说说转租这种行为,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转租合同签订之后,承租人拥有的是其使用权,而并非是产权。
根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在该项规定中,明确了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这个概念,也就是说,除了该项规定中指明的纳税义务人,其他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而转租人也有权不予代缴,因为转租人并不具有缴纳房产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