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行死亡待遇结算。
退休人员去世后,
退休工资,即基本
养老金应当发放到死亡当月止,近亲属应当及时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并进行死亡待遇结算。没有及时申报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退回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领取
丧葬费、
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