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2 、若业主所
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 、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
解除合同进行
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