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造成损失
赔偿的性质属于
缔约过失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
损害赔偿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又称
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
签订合同而支出的
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
买卖合同而租赁仓库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费用);
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若
合同成立一段期间后又被认定无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的,则这方实际履约的费用也应算作所受损害而得到赔偿。
所失利益又称
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