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损失是否仅实际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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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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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无效损失是否仅实际损失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无效损失是否仅实际损失

一、合同无效损失是否仅实际损失

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仅限于“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租赁仓库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费用)、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若合同成立一段期间后又被认定无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则这方实际履约的费用也应算作所受损害而得到赔偿。

所失利益又称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后是可以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但是具体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先确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2、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

3、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有效吗

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是否有效应按以下情形区分:

1、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

2、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

3、补充协议内容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无效损失是否仅实际损失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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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赔偿可得利益和实际损失,可以约定实际损失吗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可得利益没有非常明确的计算方法,案件不同,可得利益的差别就非常大。但可按照以下几点原则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1、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但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 2、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3、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应包括守约方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但守约方未采取防损措施的,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4、可得利益应扣减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5、据此,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损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如果案件复杂,或可得利益数额大,可以委托专业违约损害赔偿律师协助处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往往能够获得最大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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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包括实际损失,在很多情况下,还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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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学一起租了房子,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打算提前退租,那租赁合同的实际损失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租赁合同的实际损失:
一、空置期租金、管理费损失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不可能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房屋无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损失。
二、房屋中介费用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出租人寻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过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间成功,房产中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该报酬应计入其寻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内。当然若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产中介的方式,则房产中介费用可不予考虑。
三、新租赁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况下,商铺的出租人都会对新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赁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规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也是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
四、新旧租赁合同租金的差价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寻找下一承租人,前后两个租赁合同的租金可能并不相同。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租金高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不存在损失一说。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的租金低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两次租赁合同的租金差价可能会被视为出租人依据前一租赁合同可获期待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可能会主张由前一承租人承担。由于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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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是实际损失吗?
可得利益不是实际的损失,实际损失还需要包括预期利益。通常来说可得利益是比较容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的,但是预期的利益则不能明确在合同中体现,因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的问题也是很多的,需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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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损失违约金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实际损失违约金如何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违约未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以预期利益损失作为调减违约金的基础,兼顾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对违约金问题进行处理,能够较好地维护公平和诚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从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来看,违约金在实质上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支付的数额需要根据损失情况来具体确定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请求或者仲裁机关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至相差太多。《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且不得再请求赔偿损失,这更加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违约金过高而予以调整的基础及参考因素。基于违约金的补偿性,当事人依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请求调整。《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守约方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违约,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其次,守约方还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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