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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培训班倒闭学费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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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培训机构倒闭学费能否要回来,要看具体情况。
第一、跟培训机构协商退款
在培训机构倒闭之后,家长一定要第一时间跟培训机构相关联系人联系,看能否让他们主动退款,如果这些培训机构亏损不是很严重,还有一定的现金流,说不定当然也会主动退款。
第二、向警方报案,让警方介入。
如果培训机构不主动退款,大家也没法联系上相关的负责人,那只能向警方报警,让警方介入对培训机构进行调查,这时候警方会要求大家登记具体的信息,包括交费时间,交费金额,上课具体情况,还拖欠的学费等等。
第三、等待培训机构破产清算
如果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法让培训机构退还学费,那只有最后一种方法,那就是众多学员共同维权,然后委托一名律师对这个培训机构进行起诉。
行动建议:
培训机构倒闭了不仅仅是需要退回培训费,还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你可以看违约金事先合同是否有约定的,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培训人在合理范围内提出具体数额。
体育培训班倒闭学费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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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倒闭法人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1、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各种不同的情境下需要承担多种多样的法律责任,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在代表该企业进行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其个人签署的文件将直接导致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企业面临破产困境且存在个人责任问题,那么法定代表人将会在未来再次创办企业时面临诸多限制;
倘若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遭到拘留等处罚;
当法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法定代表人还将面临刑事制裁,等等。
以上所述仅为部分情况,实际情况远不止于此。
2、对于那些在设立方面没有明显缺陷(例如出资瑕疵)的法人来说,其经营亏损的责任应当由法人自身来承担,而非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
然而,若是国有企业,当法定代表人的失职行为严重到需要接受刑法追责或者行政处分的地步时,则另当别论。
3、对于个人独资性质的法人而言,只要能够明确区分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便无需法定代表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之际,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而无需股东个人承担任何债务,除非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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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给个人打款有问题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与私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是合法允许的,然而这其中仍需注意一些微妙的环节。
对于这类交易,我们首当其冲强调,其收款方必须与其实际业务运行状况保持一致,即不允许将款项划拨至与其商业运营无关的个人手中。
此举旨在规避出现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例如将企业资金滥用于私人奢侈消费等不良现象。
其次,个体工商户在完成转账过程当中,务必对转账金额加以严格把控,确保额度符合企业销售实绩,不得随意进出资金。
这个关键点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因为它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资金流动走向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激增。
再者,个体工商户在执行转账操作的同时,建议在备注栏详细注明款项用途,且资金用途亦须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契合,以保证资金运用与经营活动尽可能同步。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企业进行精准的财务记录,还能在未来税务审查等事宜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体商户列入经营异常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涉及营业执照出现异常状况时,应由县级或者是更高层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开展示,以此来提示该企业需严格履行公示义务。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由此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村集体土地转建设用地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耕地征收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应以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来确定。
2、同理,对于耕地征收所造成的农民依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数额是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得出。
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通过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的方式来计算。
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根据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来确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在耕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也需进行合理分配。
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主要针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为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达一季度产值。
至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若能够获得收获,将不给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地进行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相应的移植费用;
如果无法进行移植且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用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成材的树木,则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无需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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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作宗旨诚信合作,快捷经营,客户信任,稳定发展。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投资开办中小学辅导班,进行课外辅导,晚自习辅导,一对一教学,美术绘画兴趣班,晚托班等科目。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兴趣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的培养及学习成绩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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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体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财产受益权益、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限、监督管理者职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拥有优先受让与认购新股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履行出资义务、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不得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以及不得滥用股东权力等方面的义务。
具体而言,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详细阐述其查阅目的。
若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动机存在不当之处,可能对公司的合法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则可拒绝提供查阅服务,并应在股东提交书面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服务,股东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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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董事会必须是股东吗?
培训学校董事会并不一定是股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董事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但并不一定必须由股东来担任,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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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南京个体户税收核定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规政策,2021年关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所设定的征税标准以每月营业额作为主要依据,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第一档是当月营业额未达到或低于2万元人民币时,在此基础上无需缴纳税款;
第二档是月度营业额介于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范围内,对于超出2万元阶梯的部分将按照0.6%的固定比例进行纳税处理,而原有的2万元以内的部分仍可以豁免征税;
第三档则是当月营业额度处于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间,这部分商户需按照超出2万元部分占比1%的比例,实施相应的个税核定征收策略,其他层面的营业收入仍然会维持之前的纳税模式,不受任何影响;
最后,当月度营业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超过2万元部分的税收将会按照1.8%的固定比例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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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具体指哪十种
[律师回复] 解析:
1.若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欺骗,意图让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情况被证实的话,则保证人能够以此为由解除其担保义务。
2.当主合同的债权人,也就是贷款方采用欺诈、威胁、压迫等非法手段来促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正意愿的状况下,无奈地签署了保证协议时,保证人同样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3.如果因为主合同的条款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导致担保人原本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因此而被豁免,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义务。
4.如果由于保证合同并没有正式生效,那么保证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5.如果是因为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他们与第三方联合实施了某种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其担保义务,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6.如果由于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那么保证人也可以据此免除其担保责任。
7.如果债务或者担保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那么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如果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用新的贷款来偿还旧的贷款,除非保证人明确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这一事实,否则保证人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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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培训协议员工要给培训费吗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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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中国证券法有什么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资本市场领域,内幕信息的知晓者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别:
首先,包括证券发行主体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其次,包括持有某家企业超过5%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层管理层,同时也涵盖了那些能够实际操控企业并拥有决定生死权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那些直接控制公司最大股东股权及实际经营的关键人物;
再次,包括作为发行人重要控股方或被其实际掌控的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层管理层;
第四,包括因所担任的公司职务或因业务往来而能获取公司内部信息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这一类别较为复杂,广泛涵盖了收购上市公司或参与重大资产交易的行为者以及他们身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层;
第六,包括那些由于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而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
最后,这一类别尤为特殊,因为他们的职务和工作性质使他们得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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