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
房屋贷款应由申请人偿还,但是开发商违约的,申请人可以另行其追偿:
(1)
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虽然是以
商品房的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来做为前提条件的,但是
购房者跟贷款银行两者之间是一种借贷的关系;
(2)而与开发商之间则是一种房屋的买卖关系,虽有两者都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法律关系(两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一样的)。
2、申请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偿还
欠款,在法院判决后,
债务人不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的,
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3、根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
违约责任;
4、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的规定:
(1)借款人应当按照
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2)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