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传唤、
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12小时。
2、拘留最长37天。
3、
逮捕后
羁押的时间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
一审法院2个半月,
二审法院2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改变
管辖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罪(漏罪)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
4、《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刑事强制措施就包括了拘传、
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以及逮捕,其中只有刑事拘留和逮捕才会涉及到羁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