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撤销而回收
土地使用权的,是不需要对单位进行
经济补偿的。
承包
经营合同解除情形有:
一、经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
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
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
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
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
土地承包权的。
四、承包方的
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
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
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
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