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
拖欠工资,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是劳动者向劳动
行政部门举报,经该部门责令期限支付,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