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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该怎么反驳原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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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性的责任。当原告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明力不够时,被告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的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
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所以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或有效的证据为依据,使自己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被告应该怎么反驳原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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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作为被告要怎么反驳原告?
排除妨害作为被告要通过相关的证据反驳原告,因为如果说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情况之下,是需要提出反驳的,是否认可对方的证据应当是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才能够进行确定的,因此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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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诉讼中做假证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10,000元以内的罚款以及最长达十五天的拘留;
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有义务为人民法院提供协助调查和执行援助的人员,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拖延、拒绝或妨碍调查、执行的行为;
其次,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
再次,指使、行贿、威逼他人制造假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
接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然后,通过欺诈、威逼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方主动撤诉的行为;
再者,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以吵闹、冲击法庭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
最后,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进行恐吓、侮辱、诽谤、诬告、殴打、围攻或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第一款所述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罚款、拘留;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均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若当事人对此表示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相关处罚措施仍应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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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要反驳原告说的话吗
可以。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可以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反驳。如果有自己新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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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保险公司告我骗保拘留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办法,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若行为人从事保险欺诈活动,然而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将给予行为人五日至十日内的拘留处分,同时还需处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如果保险诈骗行为情节严重或涉案金额较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而单位实施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均属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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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驳原告名誉权诉讼案件
被告反驳原告名誉权诉讼案件时,应提供案件的证据,对这类案件进行反驳。我国法律规定如在诉讼案件中,被告发现案件事实与诉讼不符的,可以收集案件的相应证据进行反驳,我国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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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样的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录音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首先,若一方当事人在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知情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尽管后者对此持有异议,然而,在没有第三方有利害关系人在场且能证明录制过程真实性的前提下,该录音仍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据;
其次,如果被录音对象不知情地参与了录制进程,但是在录制结束后被告知且明确表达了其同意的意见,那么这份录音便具备了证据资格;
最后,只有当录音材料经过权威鉴定机构证明未经过任何剪辑、拼接、篡改或臆造等处理,并且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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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递交证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继承权问题上,并不存在所谓的继承权证明书此类概念。
当被继承人离世后留下了财产,若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则应依照该协议进行分配;
如有遗嘱的情形,则应根据遗嘱内容予以执行;
若既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简而言之,继承权的取得途径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源于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基于遗嘱或法律规定。
因此,继承权并非仅能通过证明书来获取。
然而,当事人仍可提供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明,以证明自身依法享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部分直系亲属及部分旁系亲属,均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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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要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话应该在举证期满10天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且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准予才行的,另外就是,如果人民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需要在开庭审理前就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也可以收集其他的证据,用来反驳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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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告知被侵害人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途径的阐述如下: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裁决的行政处罚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调查人员口头通知的形式进行告知。
当调查人员基本完成对案情信息的调查工作之后,在正式发布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直接向当事人传达其所拥有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同时仔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与辩护观点。
然后,基于所获取到的调查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内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合规地制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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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反驳被告的证据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诉讼如何反驳被告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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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根据相关法规,行政主体是那些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组织;
其次,作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能够以其自身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
再者,行政主体还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最后,行政主体应始终属于组织性质,个人并非其合法组成部分,因此,个人无法直接构成行政主体。
(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应当是实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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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收据金额错了,如何依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应该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依据。
通常情况下,合同金额以及发票金额应当保持一致性。
如若合同金额高于发票金额,这将被视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即偷税漏税;
反之,倘若合同金额低于发票金额,那么这便是涉嫌虚假开具发票。
然而,若此类事件在民事诉讼的场景之下发生,则可以依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来进行判定。
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几种常见处理方式:
首先,当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存在差异时,这可能是由于合同的一方未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签订金额进行支付所导致的。
具体来说,如果支付金额小于签订金额,那么这将会构成违约行为;
而如果支付金额大于签订金额,那么超出的部分便属于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归还。
其次,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也有可能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做出的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从而对合同签订金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因此,这种不一致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共同对金额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构成违约,亦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履行。
最后,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也有可能是合同一方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参照政府定价自行调整支付金额的结果。
在某些合同条款中,赋予了合同一方在市场价格变动等特定情况下,有权按照预先约定的方式调整支付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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