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
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
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
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
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
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原单位将员工的劳动
合同转让至其他的单位继续生效的,应当将涉及到的
社保公积金账户也一并进行及时的转移,员工的
工龄是会合并计算的。但是合同的转让必须在单位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商讨意见达成一致,也就是双方均同意转让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合同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