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至
四级工伤职工在原
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
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
伤残增加260元,
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
(二)五至
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
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的增加额不足原待遇6.5%的,予以补足。
(四)生活
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和1997元。